成都市温江区有没有农村土地补偿规定
成都市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时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世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交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土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地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各镇乡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生产水平,将我区各镇乡的土地状况分为四类区域。

一类区域:柳城镇规划区;
二类区域:涌泉镇、永宁镇、公平镇、万春镇、踏水镇;
三类区域:柳林乡、永盛镇、天府镇、金马镇;
四类区域:玉石乡、通平镇、和盛镇、镇子乡、寿安乡。
第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地地补偿费,按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费补助费,近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详见附表三)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行补偿。(详见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有效的土地权属****和其它各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要及抢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权属****和其他保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等费用,由征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补偿安置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二条 耕地被占用后,应当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相应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由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支付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或用于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一)鼓励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二)对年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养老保险。
(三)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可参照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四)对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农民、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农民,原则上采取自谋职业安置,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单位安置。
第十六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原征地安置的合同工、农代工人员,因企业破产、改**、解体时由原企业进行了安置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中属下列情况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办法安置:
(一)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二)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三)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被拆除房屋的户主,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户的拆迁,由征地单位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重新确定居住区,参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标准,即每人35平方米,3人以下(含人)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按5人计算,划定土地,按规划自行修建。有条件的镇乡和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可逐步推行统拆统建的住房安置方法。
第二十条 拆除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货币化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的涉及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范围内,未经批准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搬迁补偿安置时仍按住宅搬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拆迁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次性拨付给户口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拟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有应用中的问题,由温江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出租合同的重要性与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出租合同是农村地区农民与土地承租方之间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规范土地的出租行为。随着农村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出租给农业企业或个人承包。因此,农村土地出租合同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一、农村土地出租合同的作用
农村土地出租合同作为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村土地出租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土地承租方使用土地的性质、范围和期限,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 维护农民权益:农村土地出租合同可以约定土地承租方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保障农民的利益,防止因违约行为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农村土地出租合同的签订,可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品质。
二、农村土地出租合同的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出租合同在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内容明确
农村土地出租合同应明确约定土地的承租面积、位置,以及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同时,还应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
2.租金支付方式
农村土地出租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方式应明确,可以选择按年支付、按季支付或按月支付等方式,并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3.保护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出租合同应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包括土地承租方未经农民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坏土地资源,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4.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出租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按年计算,并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以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农村土地出租合同是保障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内容,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也需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农村土地转让合同
农村土地转让合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法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
农村土地转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农民侧和承租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 土地流转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包括具体的地块编号、乡镇村庄名称等;
- 流转期限,即农地流转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 流转的形式,可以是出租、转包或合作社入股等;
- 农民的租金或补偿费用,即农民收益的合理安排;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流转土地的使用、管理、维护、责任等;
-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合同解除、违约金的支付、仲裁或诉讼等;
- 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的生效和履行。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签订,双方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请律师参与,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核。
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农民的权益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明确了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得到合理的补偿。通过合同,农民可以合法参与土地流转活动,确保自己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并从中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
2. 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可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现代化需要大规模经营和资金的投入,而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业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3.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进入农村经济,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土地流转可以带动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改善农村经济的发展环境。
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合同的明确性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具体,确保各项权益和义务得到明确约定。双方要对合同的各个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和协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法律法规的遵守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双方要了解土地流转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办事,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3.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内确保土地流转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还需要建立起合同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有效签订和履行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应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需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促进土地流转活动的规范化和有序发展。
2018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是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以确保土地流转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根据2018年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2018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了解和应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法律要求。
1. 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意识的觉醒,农村土地流转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农村土地流转不仅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还可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农民素质提升。
然而,农村土地流转活动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流转合同的不规范、权益保护不到位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8年相关部门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其中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2. 2018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律依据
2018年发布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是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办法,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等;
- 土地流转的具体条件,包括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
- 流转期限和流转方式,包括流转起始日期、终止日期等;
- 流转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包括流转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让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违约责任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程序
根据2018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意向后,应当书面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 土地流转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 合同一式两份,各当事人各持一份原件,并应当保留电子文档;
- 当事人应当将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程序严格规定,旨在保障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假冒伪劣合同的出现。
4. 2018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和执行2018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和证明;
- 合同的权益保护,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
- 合同的履行监督,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5.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2018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可以通过解除和终止等方式终止。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
- 合同期满,根据合同约定自动解除;
- 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违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
- 合同目的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司法保护
当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根据201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争议,保护合法权益。
7.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前景和建议
2018年相关部门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活动。在未来的发展中,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执行效果,建议如下:
-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 加强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备案和评估机制;
-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相信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将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调查管理系统
近年来,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调查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变得愈发重要。农村土地调查管理系统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调查、监测、管理和分析的系统化平台。
农村土地调查管理系统的意义
农村土地调查管理系统的建设不仅有利于全面了解农村土地资源的分布、利用状况,还能够帮助相关部门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政策,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调查管理系统的功能
- 精准调查:实时记录农村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等关键信息。
- 智能监测:通过数据分析、监测农村土地资源的动态变化。
- 合理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 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深度分析,挖掘潜在价值。
农村土地调查管理系统的优势
相比传统的人工调查方式,农村土地调查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 高效性:系统化的数据录入与管理,提高调查效率。
- 准确性: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数据信息准确无误。
- 实时性:数据更新及时,反映土地资源动态变化。
- 智能化:数据分析应用,帮助决策者科学决策。
未来展望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农村土地调查管理系统将不断完善和升级,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更加科学的支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土地调查管理系统能够成为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大家知道新斯达克交易所交易所吗,这家交易所如何
还不错,页面布局比一般交易所强
四川成都市新都区股票交易所的名称
名称:国金证券成都新都区马超西路证券营业部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西路298号5楼国金证券马超西路营业部
名称:中投证券成都新都桂湖东路营业部是中投证券成都的分支营业部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建行大厦6-7楼中投证券成都新都桂湖东路营业部
农村土地谁说的
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确权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证的办理流程:
1、当地开展了土地确权的工作;
2、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
3、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
4、地籍调查和阶段权属审核;
5、公示公告就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可以互换
村里的土地可以互换。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